8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召開發布會,發布了《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按照《暫行規定》,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必須取得相應資質。
在外界,這一規定的發布被認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設立了新的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措施,但并非如此。
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副院長王四新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暫行規定》采取了將管理下移的做法,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承擔了更多負責?!?/p>
“微信十條”并非新的行政審批
“微信十條”中有兩條備受關注。
首先是第6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也就是今后微信用戶將進行實名制認證。
其次是第7條規定,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這兩條規定被外界認為是新設行政審批登記和新設信息發布的資質門檻,但其實并非如此。對于實名注冊的要求,或是對于發布、轉摘時政類新聞的要求,都已經內化在公眾微信賬號的登記注冊的協議之中。即,用戶只用同意了騰訊公司對于實名制或資質的要求,才可能成功注冊。
同樣,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罰則”也并非行政機關直接進行處罰,而是依據對用戶注冊時同意的民事協議,由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作出。這是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非行政機關直接越過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進行行政處罰。
《暫行規定》第8條的規定就是如此——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
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
不過,對目前絕大多數由個人經營的微信公眾賬號可能會產生影響,因為這些微信公眾賬號大多并不具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也就是說,這些“自媒體”將不能再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然而,這同樣并不意味著“微信十條”設置了新的行政審批?!霸诨ヂ摼W新聞發布方面,我國政府以前已有相關資質的規定。這次‘微信十條’就是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到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這個領域”,王四新告訴記者。
難題在于對于《暫行規定》第7條中的“時政類新聞”如何界定,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負責人徐豐介紹,其依據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2條,“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但這一定義并無明確標準,“很多時候都是跟著感覺走的,比如國家領導人出訪肯定是時政類新聞,但一些文藝新聞、案件新聞也可能與時政有關”,王四新說。